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街景)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鍾姓男子駕駛營業小客車,去年8月間行經屏東市公勇路與建華二街路口,因未禮讓正在行人穿越道上的3名行人,遭警方當場舉發,被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當時有停車禮讓,且員警取締程序有問題,不過法院勘驗警方採證影像後,認定他確實未暫停讓行人先行,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鍾姓男子於114年8月6日晚間8時1分許,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屏東市公勇路與建華二街無號誌路口,當時行人穿越道上有2名大人及1名孩童。警方認為鍾男駕車行近行穿線時,未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當場予以舉發。
鍾男不服,主張當時看到行人準備通過行人穿越道,自己已經停下車輛,並與行人保持一段距離,並非警方所指的未禮讓行人;此外,他還認為員警並未依規定於距離30至50公尺處告知有錄影取締,因此舉發程序違法,要求撤銷6000元裁罰。
法院開庭勘驗警方提供的採證影像,發現當天晚間8時5分5秒,鍾男駕駛的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時,行人穿越道上已站有2名大人及1名孩童,且鍾男前方沒有其他車輛或行人遮擋視線,應可清楚看見行人。
影像顯示,車輛通過停止線後,3名行人開始往前通行,鍾男仍持續駕車前進;此時對向車道另有機車騎士停在停止線前,先行禮讓行人通過,但鍾男並未跟進停車。
直到晚間8時5分10秒,鍾男駕駛的車輛持續前進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此時行人已走到第4條枕木紋,車輛與行人距離不足1.5組枕木紋;下一秒車輛仍繼續通過,與行人距離不到一個車道寬。員警見狀立即揮動指揮棒,要求鍾男路邊停車接受攔查。
法院認為,依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路口沒有號誌或人員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若與行人行進方向距離在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且車輛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即可作為取締認定標準。
法院指出,鍾男行駛至行人穿越道前,已有3名行人站在穿越道上,且視線完全沒有受到阻礙,應能清楚察覺行人已開始通行。然而他不僅沒有暫停或減速禮讓,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更與行人距離不到一個車道寬,已符合違規取締標準。
至於鍾男主張「有停車禮讓」,法院勘驗影像後認定,整段過程並未出現停車禮讓行人的駕駛行為,與實際影像不符,因此無法採信。
另鍾男主張員警未提前告知錄影取締,法院也認為本案是員警在現場直接目睹違規行為後當場舉發,並非錄影取締,因此他的程序違法主張同樣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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