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5日讯)吉隆坡高庭今日裁决,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涉及的3项洗钱罪名和一项滥权罪名不成立,因而无罪,这4项控罪均与Bukhary Equity公司有关。
随著法庭裁决,这也意味著慕尤丁在“选择性招标计划”(Jana Wibawa)案中,还面对3项滥权罪。
高庭法官诺鲁维娜今日是在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兰提出“获释不等于无罪”(DNAA)的申请后,作出这项无罪的判决。
法官指出,控方并未为DNAA申请提供任何理由,仅表示不想继续进行起诉。
“因此我认为,基于司法公正,法庭将行使裁量权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即宣判被告这4项控罪无罪释放。”
稍早前,阿末阿克兰向法庭表示,控方在审视了本案的整体情况后,申请援引《刑事诉讼法典》第 254(1) 条文,决定不再继续对这4项控状进行起诉。
不涉及3项Jana Wibawa滥权控状
他指出,这项申请仅针对与Bukhary Equity私人有限公司相关的4项控状,并不涉及与“选择性招标计划”(Jana Wibawa)相关的另3项滥权控状。
另一方面,慕尤丁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则促请法庭,判处其当事人全部4项控状无罪释放,并表示,控方显然已无意继续追究这些控罪。
“今天大概是审讯的倒数第二天,但针对这4项指控,控方既未出示任何证据,也未向我们提供任何证人陈述。”
他说,更重要的是,控方并未就申请DNAA提出充分且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为何无法继续进行案件,否则被告有权获得无罪释放的裁决。
现年79岁的慕尤丁面对的控状包括4项滥用职权罪名及3项洗钱罪名,所有指控均与政府在疫情期间推出,原本旨在协助土著承包商的选择性招标计划(Jana Wibawa)有关。
他涉嫌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利用其作为首相兼土团党主席的身份以权谋私,为土团党收受来自3家公司和一人总额2亿3250万令吉的贿赂,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第24(1)条文下被判刑。
这3家公司分别是Bukhary Equity私人有限公司、Nepturis私人有限公司、Mamfor私人有限公司,以及商人拿督阿兹曼。
此外,慕尤丁也面对另外3项洗钱控罪,涉及从Bukhary Equity公司收受总计2亿令吉的非法活动所得,并存入土团党设在大马银行(AmBank)及联昌银行(CIMB)银行户头。
上述罪行抵触《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 条,并与相同法令第87(1)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不超过15年,并罚款非法活动所得金额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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