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失憶水」迷暈同事偷25萬金項鍊 一審偷竊免關變強盜判6年

声明:本文转载自 「自由时报」,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林姓男子眼紅同事配戴價值25萬元金項鍊,竟在對方飲料中摻入網路購買的「失憶水」,趁其精神恍惚之際誘騙摘下項鍊再私自拿去變賣,一審法官原本依「竊盜罪」輕判緩刑2年,但二審和三審法官認定行為構成「強盜罪」,重判徒刑6年。判決指出,高雄市某義大利麵館林姓員工,因缺錢花用又嫉妒同事配戴金項鍊炫富,竟在網路購買標榜「失憶、斷片」的藥水,於同事午餐飲料中下藥。同事飲用後出現精神不振、語無倫次等症狀,林男見藥效發作,竟當場誘騙對方:「要不要去地下室休息?順便把金項鍊拿掉,動作滿大的,剛才客人也有講。」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被害人因意識不清,聽從建議將金項鍊取下擺放於開放式陳列架,林男隨即趁機將項鍊暗槓,並在下班後搭計程車前往銀樓以23萬餘元變賣。被害人隨後因行為異常被送醫急診,家屬與店家發現狀況有異報警。檢方原本依竊盜罪將林男起訴,林男也辯稱自己只是趁人不注意「偷走」項鍊,且已賠償被害人32萬元達成調解,希望減刑,一審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認為,雙方已和解,依竊盜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另宣告緩刑2年。檢方上訴二審後,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林男預先下藥使被害人陷入意識不清、無法理性思考的「不能抗拒」狀態,再透過話術引導其摘下貴重物品,本質上就是以藥劑為手段的強盜行為,並非單純竊盜,因此當庭變更法條,依強盜罪判徒刑6年;林男不服提起上訴,三審法官認同二審見解,駁回林男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