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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烟霾污染法令》修正 对涉2015年烟霾四印尼企业不具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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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烟霾污染法令》修正 对涉2015年烟霾四印尼企业不具追溯效力

政府机构难以在境外进行调查工作,因为这当中可能涉及主权问题,政府为此成立跨境烟霾调查专家团,由律师事务所协调调查工作。 (梁麒麟摄)政府机构难以在境外进行调查工作,因为这当中可能涉及主权问题,政府为此成立跨境烟霾调查专家团,由律师事务所协调调查工作。 (梁麒麟摄)

修正后的《跨境烟霾污染法令》,不适用于追究过往行为,包括2015年因严重跨境烟霾被国家环境局发出预防措施通知书的四家印度尼西亚企业。

永续发展与环境部长傅海燕星期三(11月4日)在国会为《跨境烟霾污染法令》修正案辩论答复议员提问时说,有关罪行和抗辩条款的修订不具有追溯效力。

她再三强调,在修正法令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只能根据原有的法令来进行起诉,并适用现有刑罚。修正的程序无法追溯加设新罪行,也不会加重修订生效前相关行为的适用刑罚。

国家环境局星期三答复《联合早报》时说,这符合我国宪法第11条,即新法不能追溯处罚过去不属于违法的行为。

不过,当局在根据新制度委任审查员、将企业或个人列入受限名单,或发出遵守通知时,可参考有关企业或人士的过往行为。傅海燕说:“如果我们要调查或起诉在现有法令下的罪行,改进后的程序也有助于清除过去可能面对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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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5年曾援引《跨境烟霾污染法令》,要求六家印尼木材及种植业企业采取灭火、防止火势蔓延及停止烧芭等预防措施。环境局近日曾指出,其中两家公司表明在2015年林火发生前已与起火土地无关,经当局进一步调查后接受有关解释,已正式结案。

傅海燕指出,剩下的四宗案件,尽管因程序问题耽搁许久,不过调查仍在进行。虽然目前掌握的资料有限,当局仍会继续设法收集证据。其中三家公司也出现在本次烟霾事件的调查名单中,她说当局在调查时也会考虑它们的过往行为。

若由政府机构协调烟霾调查工作 外国或视为侵犯主权

政府机构难以在境外进行调查工作,因为这当中可能涉及主权问题,政府为此成立跨境烟霾调查专家团,由律师事务所协调调查工作。

对于工人党议员林瑞莲质询烟霾调查专家团为何不由总检察署协调,国务资政兼国家安全统筹部长及内政部长尚穆根回应时指出,接获法律通知的企业必须聘请专家团的代表,进行审查工作,这是因为环境局等机构会被视为新加坡的政府机构,难以在境外行使调查权力。成立专家团提供了框架,让接到法律通知的企业委任私人调查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进行调查工作,这些私人公司有能力在境外执行任务。

同时领导国内危机部长委员会的尚穆根解释,虽然外国可能有理由不允许这些公司展开一些工作,但不太可能禁止私人公司代表进入海外司法管辖区。而要协调跨境烟霾调查工作,也须由一个私立实体来进行。如果这项工作由总检察署执行,可能会被其他国家视为侵犯主权。

但总检察署会研究专家团代表针对受查公司的审查报告,确立事实和证据,决定新加坡应采取的下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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