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和鄒幸彤,被指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繼續鼓吹該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今早被裁定罪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案件編號:HCCC 155/2022)。三名法官在裁決裏指出,支聯會這一綱領違反了2018年修正的國家憲法,而憲法是基本法的母法,不得牴觸。
法官認為,支聯會可以舉辦「六四」晚會,但若舉辦者以活動煽動或挑起出席者對國家的敵對情緒,則另當別論。法官不相信兩名被告不知道「結束一黨專政」綱領在《國安法》實施後已屬違法,認為他們持續發表該宣言,激起敵對情緒,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堅持抗爭到底。
控罪以2018年憲法修正為基石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在裁決理由指,控罪的基石在於2018年3月11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控方指,該修正案明確訂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國家憲制及根本制度的一部份。
▼三名審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
憲法是基本法母法 不得牴觸
國家憲法在港是否適用是本案其中一個焦點爭議,被告聲稱憲法在實施「一國兩制」的香港沒有法律地位,但法官表明,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基本法不得牴觸憲法,兩者共同確立了本港的憲制秩序,憲法部份條文毋須另行立法,便可直接適用在香港。
國家根本制度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
對於兩名被告作供時稱不同意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的一部分,並且主張「根本制度」應是「主權在民」。法庭表示不完全同意這個說法。裁決理由指出,憲法的序言及第一條反映,國家的根本制度是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中國是奉行社會主義的國家,現在如是,將來亦如是,共產黨將繼續其領導地位,其他民主黨派的參與是在共產黨領導之下的。
非法手段不必涉及暴力
法官亦有解釋「推翻」和「破壞」在《國安法》第22條下的含意,指「推翻」某個制度,一般是指一個劇烈、根本性,由外力造成的改變,使其失去原有的秩序或地位,這結果可以是突然發生,也可以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破壞」某種制度,不一定涉及暴力,也可以透過挑撥、分化、使他人對該制度失去信任等。
法庭重申,非法手段不必然涉及使用暴力,也可以是「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
控方提兩受禁行為 法官只裁定推翻根本制度的行為成立
控方在庭審時指出,控罪的兩項受禁行為是(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及(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並指前者必然導致後者。法官在裁決中並不認同,認為控方在失去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否表示「中央政權機關」不能正常運作,以及是否代表那些政權機關被推翻等議題上,未有專家證據,論述含糊及流於表面。不過,法官表明,這不會影響法庭對受禁行為(一),即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裁決。
憲法確保了共產黨執政領導的地位
被告早前形容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為不合法,法官強調他們完全拒絕這個說法,指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和廣大的民意基礎。憲法確保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因此,推翻或破壞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於《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而支聯會以「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違背憲法,一般合理的人接收到這訊息,必然會理解其目標是: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就悼念「六四」的活動,法官重申,法庭完全尊重被告自由表意見的權利,並強調晚會本身並無不妥,歷年來悼念活動沒被禁止,都在警方協助下進行。然而,如果舉辦者懷有以活動煽動,或者挑起出席者厭惡、憎恨國家的情緒,以成為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動力,則另當別論。
法官在判辭稱,不信李卓人對中共無敵意。(資料圖片)法官指鄒幸彤將人大矮化為中國共產黨的「橡皮圖章」,藉此強化她所堅持的「主權在民」的立場。。(黃偉民攝)不信李卓人對中共無敵意
判辭指,李卓人在2020年「六四」集會發表的宣言令他人持續甚至加深對中共和中央政府的不滿,這種敵對情緒,在多年來舉辦的「六四」燭光晚會,一再被重複和升溫,雖然這並非悼念的主要目的,卻是其客觀效果。法庭不相信李對中共無敵意,認為李想藉鼓吹「結束一黨專政」此行動綱領,影響支聯會的支持者對中共及中央政府的態度。
指鄒幸彤曲解憲法意思
至於鄒幸彤,法庭認為她刻意迴避和曲解憲法中「根本制度」的意思,把人大矮化為中國共產黨的「橡皮圖章」,藉此強化她所堅持的「主權在民」的立場。裁決理由指出,鄒幸彤作供時表現出對中國共產黨懷有極強的敵意,她指的「結束一黨專政」就是「政黨輪替」,已違反憲法。
被告蓄意將六四事件與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
法官強調,裁決並非基於被告的政見,已考慮被告的公開言論和活動、支聯會的工作報告、YouTube影片、社交平台、《港支聯通訊》、實體和網上的「六四紀念館」等證據。被告雖然無就如何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具體方法或時間表,亦無採用鼓吹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然而證據顯示,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地鼓吹及傳揚此綱領,並蓄意將「六四」事件與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挑起民眾敵意。
被告必然明白支聯會綱領牴觸憲法
法官重申,綱領本身已經違憲,內地的《零八憲章》運動因抗爭者入獄失敗告終後,被告沒可能相信修憲可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國安法》實施後,他們必然明白,支聯會的行動綱領會牴觸憲法。
拒臨崖勒馬 一意孤行堅守抗爭
法官認為,各被告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堅守抗爭立場,雖然李卓人和鄒幸彤否認煽動他人將綱領付諸實行,但他們把自己「轄出去」,亦是在鼓勵其他香港人學習內地的抗爭者,這亦屬於《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基於以上理由,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求情
三名受審被告: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均被裁定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這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法官把案押後至8月28日,以聽取各被告,包括已認罪的何俊仁的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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