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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男年收0元求月給5000 爸媽悲吐:也快養不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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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男年收0元求月給5000元,爸媽悲吐:也快養不起自己,法院裁定駁回扶養費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身障男年收0元求月給5000元,爸媽悲吐:也快養不起自己,法院裁定駁回扶養費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一名46歲男子因身體障礙多年沒有工作,名下也沒有財產,認為自己無法維持生活,向年近70歲的父母申請扶養費,要求父母從聲請日起,每月支付5000元直到自己死亡。然而,父母指稱兩人都已退休,每月靠勞保年金及老農津貼維生,除了提供兒子免費居住,還得負擔其他成年子女及外孫的食宿,實在無力再給錢。

收入一年3150元 主張身障無力工作

男子阿林(化名)未婚且沒有子女,父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他是肢體障礙者,多年來沒工作,民國112年申報所得僅3150元,113年「0元」,名下也沒財產,無法靠自己維持生活。父母有退休俸及利息等收入,導致他無法領取補助,認為父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因此向法院聲請每月給付5000元扶養費。

父母早已退休 每月收入並不寬裕

對此,父母喊冤表示,兩人都已退休,目前主要靠勞保年金及老農津貼生活,每月收入並不寬裕,而且除與阿林同住外,還與另一名成年女兒及小兒子共同生活,甚至必須協助女兒照顧外孫,食宿開銷相當沉重。

父母也強調,雖然無法再拿出現金扶養阿林,但目前仍免費提供阿林住宿,也沒有向他收取餐費、水電費及管理費等生活支出,已盡力提供基本生活所需。

法院認定「生活困難」不等於「完全不能工作」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7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雖負扶養義務,但成年子女若要向父母請求扶養,原則上仍須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

阿林確實有左髖大腿撞挫傷、左股骨骨折術後癒合不良及長短腳等傷勢,不過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的勞動能力已經完全喪失;而阿林現年46歲,仍屬青壯年,依現今社會經濟情況,尚不能認定他完全無法工作或不能期待其就業。

父母也快養不起自己 免費供住成關鍵

法院調查發現,父親每月領勞保年金2萬5156元及老農津貼8110元;母親每月則領勞保年金2萬1619元及老農津貼8110元。兩人都已年近70歲,沒有工作收入,名下房地主要供自住,且還須負擔多名成年子女的生活。

法院認為,若再要求父母支付扶養費,恐使父母自身陷入困境,加上父母已無償提供食宿,基本生活需求有一定保障。法院認定,阿林雖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卻尚未證明「無謀生能力」,而父母也確有因負擔扶養義務可能導致自身生活無以為繼的情況,因此,裁定駁回扶養費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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