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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觀點:總統行政院長自創絕對否決權─尼泊爾、印度、台灣憲政爭議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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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憲法一般規定,國會通過法律後,仍須由總統或國家元首正式批准或公布。如果總統不同意國會通過的法案,憲法有時會賦予總統將法案退回國會重新審議的權力,這種制度有時也被稱為暫時否決權(veto)。然而,如果國會再次通過該法案,總統通常即負有批准或公布法律的義務。 但如果總統在此之後仍然拒絕行動,應該如何處理?或者,總統既不將法案退回國會,也不作成任何決定,只是持續不作為,又會產生什麼樣的憲政問題? 近年來,尼泊爾、印度與台灣都先後出現了類似的爭議。尼泊爾的爭議發生於2022年至2023年間,印度的相關爭議則從2020年延續至2025年,台灣自2025年底開始也出現總統拒絕公布國會通過法律的問題,而且迄今尚未解決。 一、尼泊爾:前任總統拒絕批准,新任總統能否完成程序? 2022年,尼泊爾國會通過《公民法》(Citizenship Act)修正案,並將法案送交總統班達里(Bidhya Devi Bhandari)批准。班達里總統不同意該法案,因此依憲法將法案退回國會重新審議。國會重新審議後,再次通過相同法案。依照尼泊爾憲法,國會再次通過法案後,總統必須在十五日內予以批准。 然而,班達里總統並未依憲法完成批准程序,而是讓十五日期限經過,未採取任何行動。此舉立即引發憲政爭議,並有人向尼泊爾最高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在法院最終解決爭議之前,班達里總統已於2023年任期屆滿。 新任總統鮑德爾(Ram Chandra Paudel)上任後,在新政府的請求下,批准了前任總統任內未予批准的法案。此舉隨即產生另一個法律問題:前任總統已經拒絕完成批准程序,新任總統是否仍然可以批准同一法案? 此一問題再次進入最高法院。最終,法院認為,法案並不會因前任總統未採取行動而當然失效。因此,新任總統仍然可以繼續完成憲法所要求的程序。透過新任總統的批准以及最高法院的介入,尼泊爾的憲政爭議最終告一段落。 二、印度:邦長能否以「不予同意」作為實質否決? 印度近年最重要的相關爭議,是2025年的State of Tamil Nadu v. Governor of Tamil Nadu一案。2020年至2023年間,泰米爾納德邦議會陸續通過多項法案,並送交邦長批准。然而,對其中許多法案,邦長長時間未作成任何決定。因此,泰米爾納德邦政府於2023年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邦長長期拖延處理法案,已經妨礙民選邦政府及邦議會的正常運作。 最高法院介入後,邦長才開始處理這些長期擱置的法案。其中有十項法案,邦長僅表示「不予同意」(withhold assent),卻沒有要求邦議會重新審議。儘管如此,邦議會仍自行重新審議,並再次通過這些法案。然而,邦議會再次通過後,邦長仍然沒有給予同意,反而將法案送交印度總統處理。 2025年4月,印度最高法院兩人合議庭判決認為,邦長收到法案後,必須依憲法第200條所規定的三種程序之一處理,不能將單純的「不予同意」變成一種最終否決權。此外,兩人合議庭認為,如果邦長已將法案退回,而邦議會重新審議並再次通過,邦長就不能再藉由將法案送交總統的方式繼續阻擋法案。 其後,印度最高法院五人合議庭以諮詢意見方式回答該案之憲法問題。五人合議庭同意先前兩人合議庭的一部分見解:邦長第一次收到法案時,只能依照憲法所提供的幾種方式處理,不能自行創設憲法所沒有的新選項。不過,對於邦議會重新審議並再次通過法案之後的程序,則與先前兩人合議庭採取不同看法。五人合議庭認為,即使邦議會已經再次通過法案,邦長仍然可能將法案保留,送交印度總統考慮。 印度案例至少呈現兩個值得注意的重點。一,邦長必須遵守憲法所設計的程序,不能藉由自己的不作為或自行創造新的程序選項,而取得憲法原本沒有賦予的否決權。二,儘管邦政府、邦議會與邦長之間存在嚴重的政治衝突,爭議最終仍然透過最高法院的介入而獲得某種程度的解決。 三、台灣:不副署與不公布變成絕對否決權? 台灣的情形與尼泊爾及印度各邦有所不同。台灣並非典型的議會內閣制國家,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一般被歸類為半總統制國家。總統可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因此在實際政治運作上,總統本身也是極為重要的政治領導者。 自2024年以來,反對黨掌握立法院多數席次,總統與國會多數之間因此產生嚴重的政治衝突。執政黨所支持的人事提名、預算案與法案,屢屢無法在國會順利通過,其中也包括憲法法庭大法官的人事提名。 2025年底,立法院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將部分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移轉給地方政府。行政部門強烈反對該項修法。行政院院長在總統同意下,依法請求立法院覆議。然而,立法院表決後仍維持原來的決定。覆議失敗後,總統拒絕公布法律。此後,總統甚至不使用覆議直接選擇不公布法律。截至目前為止,已有八項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尚未由總統公布。 總統所提出的理由是,依照憲法規定,總統公布法律時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既然行政院院長拒絕副署,總統便宣稱自己無法公布法律。 然而,原始憲法之設計,副署制度是用來制衡不具直接行政權的總統。台灣經過多次修憲之後,總統可直接挑選並任命行政院長。尤其當行政院長與總統屬同一政黨時,行政院長通常依照總統的指示行事。 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將行政院院長拒絕副署作為總統拒絕公布法律的理由,很難令人信服。依筆者之見,這項理由實際上更像是拒絕公布法律的一項藉口。 政府同時主張,上述立法院通過的部分法案違反憲法,並已試圖將相關問題提交憲法法庭審理。然而,台灣目前又面臨另一項憲政問題。由於總統與國會之間的政治衝突,多名憲法法庭大法官職位持續懸缺。目前憲法法庭只能在有限範圍內運作。截至目前為止,憲法法庭尚未受理《財政收支劃分法》的釋憲案,看起來總統也不想與反對黨妥協補足大法官缺額。導致形成現在的死結。 四、尼泊爾、印度與台灣的比較 簡單比較尼泊爾、印度與台灣的狀況。 尼泊爾與印度各邦都採取議會內閣制。尼泊爾總統以及印度各邦邦長,原則上都不是日常政治衝突的主要領導者。當然,總統或邦長仍然可能具有政黨背景,也可能有自己的政治立場與政策偏好。他們有時可能反對民選國會或邦議會所通過的法律。然而,依照其憲政角色,他們原則上仍保持相對中立與克制。因此,當最高法院介入相關爭議之後,總統或邦長通常也被期待尊重法院的判決。司法判決因而具有終結政治爭議、重新確立憲政程序的可能。 台灣則代表另一種類型。台灣採取半總統制,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同時也是重要的政治領導者。當反對黨掌握國會多數時,總統本身即直接參與與國會多數之間的政治對抗。因此,目前總統拒絕公布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就是這場政治對抗的一部分。 此外,這場政治對抗同時也影響到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而從目前情況來看,總統似乎沒有想積極尋求恢復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憲法法庭也不想介入此紛爭。在這種情況下,暫時找不到有效打破僵局的方法。 五、國際民主日的反思 9/15是國際民主日,我們可思考此發展的民主意義。整體而言,台灣仍然是一個民主社會,政治爭議可以公開討論,不同政治立場也可以自由辯論。這些都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礎。然而,民主政治也包括各憲政機關依照憲法所設定的程序行使權力。 各國發生總統公布法律爭議,都認為只能依憲法規定處理,不能在憲法明文規定的制衡機制之外,另外創造出一種總統的絕對否決權。台灣能夠從其他國家的經驗與最高法院/憲法法院的論述,獲得一些啟發,例如尼泊爾與印度的經驗。依筆者之見,台灣的現況,不僅違反憲法,也與民主原則牴觸。 (2026年9月15日國際民主日,筆者受邀參與印度一場因民主日而舉辦的小型線上研討會,挑選報告印度與台灣近年的共同民主議題。此文為筆者將英文講稿改寫成中文潤飾而成。)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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