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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給了、債還在!陳幸妤爆6千萬風波 「夫妻贈與致命地雷」離婚才知有多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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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幸妤先前把價值6000萬元的店面送給老公。(中時資料照/曹婷婷攝) 陳幸妤先前把價值6000萬元的店面送給老公。(中時資料照/曹婷婷攝) 字級設定:

當愛已成往事,留下的是什麼?是體面的分手,還是撕破臉,再加碼財務分不清?原來夫妻間的財產配置,是一門大功課。

曾經佔據各大新聞版面的前第一千金陳幸妤,在事隔二十多年後,又再度霸屏,之前是結婚大事,沒想到這回卻是自爆離婚,且幫大家上了一堂6000萬元的夫妻贈與吃大虧的課。

陳幸妤選在今(2026)年8月12日五十歲生日當天,到前夫趙建銘位於台南市五妃街診所的臉書上留言,自爆已於去年離婚,且指謫趙建銘多項缺失,此一內容,直到8月25日都未見趙建銘出面反駁,只說陳幸妤違反離婚時簽署的保密協議。

台灣每年約五萬對離婚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去年公布的2024年國人婚姻及離婚統計,台灣的粗離婚率約為每千人口2.23‰至2.28‰之間,全台每年約有5.2萬至5.3萬對夫妻終止婚姻關係,平均每日離婚超過140對。

而陳幸妤的離婚可為去年的統計數字添上一筆,夫妻離婚在現今社會已成常態,但陳幸妤「前第一千金」的頭銜,加上趙建銘的「前附馬爺」身分,使得他們的離婚事件,成為他人茶後閒談的八卦事件。

夫妻贈與為何要殺了自己

而原本,大家可能看熱鬧,但因陳幸妤留言時提到,「贈與的診所,店面贈與趙建銘,貸款是留在我名下喔,我沒有A錢,我可是沒有6000萬能贈與,順便告訴大家,夫妻贈與後的房地產,離婚後是不能列入財產分配的,請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會錯到想殺死自己。」

當愛已成往事,屬於兩夫妻間的生活事情,誰對誰錯,都非外人能多加置喙的,但從名人的離婚事件,尤其是婚姻存續中的「夫妻贈與」,會牽扯出哪些事,就讓我們從新聞來學法律常識,增加各自的「底氣」。

有關夫妻間的財產,根據《民法》規定,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包含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大類。若結婚時沒有特別去法院辦理契約登記,法律會自動以法定財產制來處理。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而平日大家會談到的「離婚分一半」,是指採取「法定財產制」,這時就有「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這個觀念的重點在於根據《民法》第1030-1條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0-1條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根據夫妻兩人婚後財產的差額來請求一半,至於屬於夫或妻的「婚前財產」是不在請求範圍內的;此外,根據該條法令的「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若以陳幸妤自曝的6000萬元診所店面來說,趙建銘執業的診所店面是來自於陳幸妤婚內的「夫妻贈與」,且陳幸妤並未提及,該贈與有任何附加條款,那這代表趙建銘名下的該店面屬於「無償取得」,是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範圍內。

因此,陳幸妤才在媒體前說「會錯到想殺死自己」,把價值6000萬元的店面送給老公,房貸竟還自己揹。

贈與後能不能撤銷

針對陳幸妤,或萬千夫妻間贈與的案例,元潤法律事務所所長許博智律師指出,根據《民法》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所謂贈與附有負擔,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給付對象可以是贈與人或第三人。例如:母親贈與財產予子女,並約定子女應按月給付扶養費或應向慈善團體捐款等。

換句話說,在附有條件的贈與契約情況,如果受贈人於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後,不履行條件的話,即便贈與物的所有權已經移轉,贈與人仍然可以撤銷贈與,以懲罰失信的受贈人,或是要求受贈人履行條件。

此外,《民法》第416條第一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第二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本條立法理由為贈與是加惠受贈人的行為,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加害或忘惠情形,應使贈與人有撤銷贈與權。

至於忘恩負義加害對象不限於贈與人,涵蓋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房貸不繳 衍生拍賣、信用問題

另就夫妻間不動產的贈與,妻子贈與出去,但房貸還在自己名下的情況,許博智表示,在贈與過後,夫妻最終分道揚鑣,而房貸是贈與人在揹的情況,若是贈與人不願再繳,那依據《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也就是銀行得依《民法》第873條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即該贈與不動產。

另外,房貸未繳超過一段時間,銀行會通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如此一來,同時也會影響借款人之信用,因此,由新聞學法律常識,日後,若夫妻間贈與的是不動產,可能也要就「房貸」如何解決,擬定好相關協議,以免「要殺了自己」。

信用好 利於爭取房貸利率

房地產人士指出,夫妻買房,若要向銀行貸款,此時,會根據誰的工作及債信較好,能順利取得貸款及較好的貸款利率,而將房屋登記在該人名下,不過,日後若夫妻感情生變,往往也就成為財務糾紛的源頭。

據指出,若老公是屬於軍公教等公務人員、醫生等工作穩定者,是屬於銀行認定可穩定繳息的優良客戶,因此,能給的房貸利率也能有優惠。故過往,就有不少夫妻會協議,把房下登記在老公名下,但房貸名字雖是老公的,卻可能是夫妻共同還款。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但一旦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順,恐要走法院爭一爭,看法院怎麼判,此時,若是老婆也有實際「一起」付房貸,最好要保留「金流」,也就是錢匯到老公房貸扣款戶頭的匯款記錄,才能幫自己留一手。

但男女因感情好,走向婚姻殿堂,都是奔著「白頭偕老」去的,萬一中途不得不下車,那麼,在婚姻關係中,兩人的財務劃分,可能都要留一手,才能保有「爭一爭」的底氣,以免陳幸妤一堂「6000萬元」的課,真發生在自己身上!****

BOX:夫妻贈與飆新高 節稅是最大誘因

近期夫妻間贈與不動產話題引發熱議,「配偶贈與」節稅操作再受關注。內政部統計,去年夫妻贈與建物移轉登記達1.585萬棟創歷史新高,近10年平均每年1.36萬棟。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夫妻贈與最常見動機是節稅,移轉配偶可適用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夫妻間贈與不動產每年都有上萬件移轉,除了實質把不動產過戶給對方的情形外,最常見的就是屋主已經用過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當有出售不動產的需求、面臨20%以上稅率時,若算一算過戶到配偶名下再出售、適用配偶一生一次的土增稅10%稅率較為划算,就會產生類似的移轉再出售節稅行為。

曾敬德表示,雖然說夫妻間談錢傷感情,但為避免日後關係生變,最好雙方可以就財產登記分配方面建立共識,而隨著一些夫妻贈與後續發生爭端,也會讓國人意識到有些專業知識不可輕忽,最好多多問問專業人士,以減少發生紛爭的機會。

建物贈與登記移轉統計 單位:棟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網、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彙整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網、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彙整 (圖/理財周刊提供) (圖/理財周刊提供) #陳幸妤 #夫妻贈與 #離婚 #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鍵掌握全球脈動】 立即訂閱國際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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