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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居近2年 妻訴離婚獲准…夫須月付1.5萬扶養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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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對夫妻婚後因家用及育兒分工頻爭執,妻子帶女兒返娘家分居近2年,丈夫期間幾乎斷聯。法院認婚姻已無回復可能,判准離婚,女兒由母親單獨監護,父親每月須付1萬5千元扶養費。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兩人於111年9月30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女兒。原告表示,丈夫婚前及婚後曾承諾每月提供約2萬5,000元作為家庭生活及女兒扶養費,但婚後卻未能固定給付,甚至以公司沒有賺錢為由僅給部分金額或完全未給,家庭開銷因此多由原告以自身存款支應。

人妻主張,夫妻也經常因經濟問題、女兒照顧責任及家庭生活產生爭執。女兒出生後主要由她照顧,丈夫則常以工作繁忙為由,將家庭及育兒責任交由她獨自承擔,經濟上也無法提供穩定支援。

為維持生活及撫養女兒,人妻曾帶女兒返回北部娘家,並請親友協助照顧,自己則利用時間從事保險業務、拜訪客戶及簽約賺取生活費。她表示,只要回到南部與丈夫共同生活,原本的經濟及生活問題依舊存在,丈夫雖一再表示經濟狀況即將改善,卻始終沒有穩定提供生活費,甚至數月不聞不問。

判決認定,人妻約於113年9月帶女兒離家後,兩人至今已分居近2年,期間夫妻關係持續疏離,丈夫更與原告斷絕聯繫。法院認為,夫妻本應以共同生活、相互照顧及密切互動維繫婚姻,若一方無共同生活意願並斷絕聯繫,將使婚姻基礎嚴重破壞,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准許離婚。

至於未成年女兒的親權,法院依社工訪視報告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認為女兒自出生後即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分居後也持續負責日常生活及教養,母女互動良好且關係緊密。

社工評估,母親目前從事精品代購及保險工作,月收入約5至6萬元,另有租金及投資等收入,整體收支尚能維持平衡,也已對女兒未來就學、生活及照顧安排提出具體規劃;對於父親日後探視,也持開放態度。相較之下,父親接受訪視時未能聯繫,因此無法完成訪視。

法院綜合雙方經濟能力、照顧能力、親權意願及女兒目前生活狀況後,認為由母親單獨行使及負擔女兒權利義務,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至於父親探視方式,因父親未到庭表達意願,法院未強行指定,留待雙方自行協議,若日後協議不成,再由法院酌定。

扶養費部分,法院認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母親從事精品代購及保險業務,月收入約6至7萬元;父親則從事漁業,收入雖不明,但名下有數筆土地及投資,雙方均正值盛年且具工作能力,因此認定兩人應以1:1比例分擔女兒扶養費。

法院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114年家庭收支調查,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30,364元,考量女兒生活需求及雙方經濟條件,認定女兒每月扶養費以3萬元計算,父親應負擔其中一半,也就是每月1萬5,000元,並須於每月5日前支付。

判決另規定,若父親有一期扶養費逾期未付,包含遲誤當期在內,之後6期扶養費將視為全部到期,以確保女兒的生活及照顧需求不受影響。終判決准予離婚、女兒由母親單獨監護,父親每月支付1萬5,000元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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