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阿強和小美(均為化名)曾經交往並育有一名小孩,近日雙方為了扶養費問題鬧上法院。阿強聲稱自己的月薪未達3萬元,僅願意支付6000元扶養費;但苗栗地院法官認為,阿強尚有能力買車,顯然仍具有一定的經濟收入,最終判他應每個月給付1萬1010元的扶養費,並返還小美代墊的7萬餘元費用。

▲阿強自認經濟狀況不佳,僅願意支付每個月6000元的扶養費,但未獲得法官認同。(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美在判決書中主張,她曾和阿強交往,並生下一名孩子,但孩子出生後一直都是由她照顧,阿強態度消極,至今都未曾探視,也沒有支付過扶養費,因而決定提告,要求阿強每個月支付1萬4000元的扶養費,並返還代墊費用10萬3913元。
不過,阿強辯稱小美列出的代墊費用舉證不完整,況且他的月薪未達3萬元,還要應付個人生活開銷、房租、貸款,實在無力負擔過高的扶養費,他每個月可負擔的金額為6000元。
苗栗地院法官則認為,從雙方的身分、經濟能力看來,扶養費應該平均分擔,阿強雖然聲稱經濟狀況不佳,但他正值青壯年,具有勞動能力,也有正當工作,甚至可以買車,顯然仍具有一定的經濟收入。
法官指出,依據當地的生活水平估算,阿強每個月應當給付1萬1010元的扶養費,並以此為基準,推算阿強應當返還的代墊費用,最終判他每個月要支付1萬1010元的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並返還7萬7070元給小美。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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