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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得觀點:迎向安塔利亞─COP31的功能轉變、太平洋氣候談判底線與台灣的務實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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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大會(COP31)即將於2026年11月9日至20日在土耳其安塔利亞(Antalya)登場。不同於以往的是,本屆會議採取「土耳其主辦、澳洲主談」的雙軌安排,而由澳洲攜手太平洋島國共同籌辦之締約方大會會前會議(Pacific Pre-COP)),已於10月8日在斐濟落幕,並為即將到來的談判劃下多條「太平洋氣候談判底線」。對台灣而言,這仍是一場「不在場內,卻處處相關」的會議。 本屆會議的焦點,不僅在於各國新一輪國家自定貢獻(NDC 3.0)所提出之2035年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能否真正落實,更在「誰來檢驗」(各國減碳承諾之追蹤檢核與課責機制)、「錢從哪裡來」(氣候融資來源及資金分配),以及「轉型究竟是汰除化石燃料,抑或只是換個方式延續其使用」等三大問題。與此同時,美國退出《氣候公約》所引發的不確定性、地緣政治衝突推升國際能源價格,均讓全球氣候治理的政治基礎更顯脆弱。 淺見以為,在《巴黎協定》屆滿十年之際,《氣候公約》的功能已然改變:隨著《氣候公約》相關規範及細則大致完備,氣候治理的重心正由「條文談判」轉向「執行成效檢驗」與「資金、技術與市場資源之媒合」。這個轉變對非締約方的台灣而言,其實是機會。儘管台灣難以直接參與氣候談判及規範制定,更遑論在談判桌上留下一字一句,但在政策執行與全球供應鏈上,早已是全球減碳不可或缺的一環。本文的基本立場是:支持政府所提出的NDC 3.0方向,但也必須務實面對實現目標的挑戰與缺口;蓋唯有務實,方能確保減碳目標具可信度,亦唯有可信之減碳成果,台灣才能在這個功能轉變的平台上「被算進去」,獲得應有之重視與認可。究竟我們該如何看待這次的會議?謹略述其要如下: 一、氣候公約平台的功能轉變:從「制定規則」邁向「實質執行」 (一)雙主席安排:談判與行動並行的雙軌架構 COP31最特殊之處,在於採行「雙主席」設計:由土耳其擔任主辦國與COP主席,負責推動「行動議程」(Action Agenda);澳洲則以「談判主席」(President of Negotiations)身分,由氣候變遷暨能源部長鮑文(Chris Bowen)主導氣候談判及決議草案研擬,並與太平洋島國共同籌辦會前會。此一安排雖源於土澳兩國爭取主辦權之協商結果,卻意外揭示了COP的新樣貌,亦即「國際談判」與「具體行動」已逐漸成為並行且同等重要之兩大主軸。土耳其所提出的行動議程,涵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產業脫碳、糧食安全、城市調適與氣候融資等面向,強調可執行、可量測的成果。換言之,對非締約方的台灣來說,前者我們固然無從置喙,後者卻是開放的競技場,仍具有積極參與及發揮影響力之空間。 (二)美國退場:既有「硬性規則」並未改變 另一個結構性變化,是美國的缺席。誠如本欄先前分析美國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之法政治意涵及台灣下一布所指出,美國係以「美國優先」原則重新界定其國際參與。川普政府繼退出《巴黎協定》後,又於今(2026)年1月宣布退出《氣候公約》,並於同年2月27日正式提交退出通知,預計於2027年2月27日生效。屆時,美國將成為全球「唯一非締約方之聯合國會員國」;此外,美國亦於同年1月宣布退出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並終止參與綠色氣候基金(GCF)。 然則,這個變化最容易被誤讀。或有論者以為,「美國都不做了,台灣何必走這麼快?」但就台灣出口導向之經濟結構、以及在全球關鍵供應鏈所扮演之角色而言,減碳壓力的主要來源並非華府,而是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日韓供應鏈減碳要求,以及國際品牌客戶對範疇三(Scope 3)之減碳標準。此類具有實質約束力之「硬性規則」(hard rules),並不會因美國氣候政策轉向而消失;尤有甚者,美國的缺席反而會讓歐盟、中國及其他主要經濟體在規範與標準制定上更具影響力,這是台灣必須清醒認識的地緣現實。 二、COP31值得關注的五大核心議題 (一)化石燃料轉型:從「政策宣示」走向「具體路徑」 COP30未能將化石燃料轉型「路線圖」寫入正式決議,最終決議文本甚至不見化石燃料字眼。為此,巴西主席國轉而透過會外方式推動「轉型脫離化石燃料」與「終結毀林」兩份路線圖,預定於COP31提出相關成果。今(2026)年4月,哥倫比亞與荷蘭在哥倫比亞聖瑪爾塔(Santa Marta)共同舉辦首屆「汰除化石燃料國際會議(TAFF)」,吸引約57國參與、與會國家的經濟規模合計約占全球經濟總量的三分之一。會議並成立協調小組,確認三大工作主軸,分別為研擬化石燃料轉型路線圖、克服對化石燃料的依賴及建立轉型融資架構,以及強化化石燃料生產國與消費國間的政策協調;第二屆會議則預定於2027年由吐瓦魯與愛爾蘭共同主辦。台灣作為高度仰賴化石燃料進口之能源消費國,第三個工作主軸顯然與我國的能源安全息息相關。 (二)第二次全球盤點(GST2)啟動:NDC 3.0進入執行成效檢視階段 第二次全球盤點(GST2)將於COP31啟動,而COP30所設立的「全球實施加速器」(Global Implementation Accelerator)與「貝倫1.5°C任務」(Belém Mission to 1.5°C),亦預計在本屆提出階段性成果。這意味著,各國NDC 3.0能否轉化為具體且可信的減量成果,將受到國際社會更高度的關注。台灣雖非公約締約方,但國際研究機構、金融機構與企業客戶,仍將依循國際減碳標準與評估機制來檢視台灣。 (三)太平洋地區:本屆COP的政治與氣候正義焦點 太平洋島國論壇(Pacific Islands Forum, PIF)已於9月在帛琉舉行第55屆領袖會議,推出「100%再生能源藍色太平洋投資倡議」(100% Renewable Blue Pacific Investment Prospectus),規劃動員約20億美元投資,目的在降低太平洋島國對進口化石燃料的依賴,並強化區域能源自主與供應韌性;畢竟伊朗戰爭後,燃料進口成本飆升,已成為各島國的沉重負擔,吐瓦魯更於今年4月因燃料供應與電力短缺而宣布首都所在之富納富提島(Funafuti)進入緊急狀態。值得注意的是,本屆會前會的領袖場次亦安排於吐瓦魯及斐濟舉行,而帛琉與吐瓦魯均是我國邦交國,相關氣候治理議題及區域合作動向,值得我國持續關注。 (四)調適與氣候資金:資金缺口即是合作空間 本屆行動議程將設置小島嶼開發中國家氣候融資專場,並呼籲各方對太平洋島國自主倡議之「太平洋韌性基金」(Pacific Resilience Facility, PRF)提出具體資金承諾。氣候融資的資金規模、取得管道與實際撥付,以及公約財務機制的檢討,都是本屆議程重點。隨著美國退出綠色氣候基金及停止資金支援之下,國際氣候融資可能面臨更大資金缺口,而此一缺口,正是其他行動者拓展參與的外交空間。 (五)產業脫碳與碳市場:從「制定規則」走向「實質交易」 土耳其將產業脫碳與循環經濟列為本屆COP31行動議程之核心議題;同時,《巴黎協定》第六條所規範的雙邊合作(第6.2條)與國際碳市場機制(第6.4條)亦已逐步進入實際運作階段。隨著美國的缺席,則讓亞洲與歐洲主要經濟體在國際碳市場制度設計上的話語權更加吃重。對台灣的半導體、石化、鋼鐵與水泥業而言,這些規則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減碳成本與市場進入。 三、會前會的重要訊號:「太平洋氣候談判底線」與電氣化政策爭議 10月5日至8日在吐瓦魯與斐濟舉行的COP31會前會,為後續國際氣候談判奠定重要之談判基調,其核心訴求可歸納為「氣候談判底線」。太平洋島國不再只是訴說災情,而是公開劃出不可讓步的底線,並以此作為檢視安塔利亞COP31大會談判成果的重要依據。這些訴求可從政府官方立場、區域共同宣言及民間社會倡議三個層次加以觀察,而其最受矚目的延伸爭議,則是COP31主席國推動的「35×35」電氣化目標。 (一)政府官方立場:堅守氣候談判核心原則 斐濟首席氣候談判代表Sivendra Michael在COP31會前記者會上明白表示「沒有決定,好過糟糕的決定(No decision is better than a weak decision),太平洋島國寧可讓談判延後達成協議,也不願接受損及其優先訴求的談判結果;凡未承認太平洋氣候談判底線的決議文字,他們都不會接受。斐濟所列的優先事項包括:維護以科學為基礎的決策、堅守全球升溫控制於1.5°C以內之長期目標、加速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強化以贈款而非貸款為主的氣候調適與韌性資金支持;將海洋與氣候的相互關聯(ocean-climate nexus)納入正式決議;以及重申COP28「阿聯酋共識」所確立,以公正、有序、公平方式推動轉型脫離化石燃料的承諾。另一項談判重點,則是讓「公正轉型機制」(Just Transition Mechanism)真正運作。 (二)《塔庫帕卡索亞宣言》:聚焦1.5°C溫控目標、國家存續與氣候資金取得 ​《塔庫帕卡索亞宣言》(Taku Pakasoa Declaration)於10月6日COP31會前會期間通過,獲近30個國家及地區支持。宣言呼籲各國採取「深度、快速且持續」的溫室氣體減量行動,確保全球升溫控制在1.5°C以內的目標仍有實現可能;捍衛受海平面上升威脅國家的國家延續地位(continuing statehood)與主權;並要求改善小島嶼開發中國家與最低度開發國家取得氣候融資的管道,同時肯定青年、原住民與地方社區在氣候行動中之領導角色。該宣言亦延續童年9月太平洋島國論壇在帛琉通過的《貝勞宣言》(Belau Declaration)精神,精神加速推動淘汰化石燃料,並承諾朝「100%再生能源藍色太平洋」邁進。 (三)民間社會倡議:1.5°C溫控目標的五項底線 太平洋地區超過290個民間組織共同提出的「維持全球升溫不超過1.5°C的五項氣候行動底線」,分別是:拒絕虛假解方、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禁止在未取得當地社區同意下進行資源開採、保護太平洋的生態環境,以及正視文化損失與心理創傷等難以透過金錢衡量的非經濟損失。其中所謂「虛假解方」(false solutions),係指部分措施雖以減碳、氣候調適或永續發展為訴求,實際上卻可能使溫室氣體排放與資源開採活動持續,將相關環境風險與社會成本轉嫁給太平洋社區的技術、政策與金融機制。 (四)氣候融資承諾與實際資金的落差 太平洋韌性基金(Pacific Resilience Facility, PRF)係由太平洋島國自主設立及管理,以提供直接挹注當地社區之小額贈款為主要運作模式,依2026年10月最新公開資訊,該基金累計認捐約1.9億美元,距離年底5億美元的階段性目標仍有甚大缺口,長期則以募資15億美元為目標。本次COP31會前會期間,英國宣布認捐1,000萬英鎊、荷蘭認捐100萬歐元(約112萬美元),另有斐濟、丹麥及索羅門群島分別承諾提供1,000萬、230萬及110萬美元。儘管國際社會持續挹注資金,整體募集進度仍明顯落後既定目標。此一募資落差亦反映國際氣候融資承諾與脆弱國家實際資金需求之間,仍存在顯著差距。 COP31主席庫魯姆(Murat Kurum)雖於會前會期間提出「15億美元支持1.5度目標」之倡議,呼應太平洋韌性基金(PRF)的長期募資目標,但親赴吐瓦魯參與會議之非太平洋地區國家領袖寥寥可數;此外,澳洲因推動化石燃料開採及出口,包括延長煤礦開採年限,被太平洋公民社會批評其「雙重話語」,期氣候承諾與實際作為存在落差。顯然,太平洋所提出之氣候正義訴求,主要經濟體實際資金投入及減碳行動之間,仍存在明顯差距,這將是COP31重要之關注焦點。 (五)電氣化政策之爭議:「35×35」究竟是轉型加速器,抑或潛在風險? COP31主席國土耳其積極推動的「35×35」全球電氣化目標,係指讓電力占全球終端能源消費的比重,從目前略高於二成提高到2035年的35%。此一目標於今(2026)年6月波昂會議提出,隨後於同月23日在倫敦氣候行動週由歐盟執委會等、COP31主席國及多個國際組織共同推動「立即電氣化」(Electrify Now)全球倡議,復於9月紐約氣候週再提出「35-by-35全球電氣化承諾」(35-by-35 Global Electrification Pledge)。支持者認為,加速電氣化是降低對進口化石燃料之依賴、減緩國際油氣價格波動衝擊之最直接的路徑;國際能源總署(IEA)並估計,在加速電氣化情境下,全球化石燃料進口國至2035年之年度能源進口支出,可較2025年減少逾4,000億美元。 然而批評同樣尖銳。現行承諾文本僅強調電氣化目標應與擴大再生能源使用、提升能源效率「互補」,並未要求新增電力供應必須來自潔淨能源。「超越化石燃料」(Beyond Fossil Fuels)等民間聯盟即警告,倘缺乏適當之政策配套與約束機制,這項承諾可能淪為以氣候行動之名、行擴大化石燃料使用之實的「特洛伊木馬」;氣候行動網絡(Climate Action Network, CAN)亦主張,電氣化目標應以再生能源發展為主要支撐。國際能源總署(IEA)分析則指出,若要使全球能源轉型符合升溫控制在1.5°C以內的路徑,至2035年,全球未採取有效減排措施的燃煤發電量,須較2022年減少約87%,燃氣發電量亦須減少約56%。 換言之,電氣化能否發揮實質減碳效益,取決於電從哪裡來。即使能源效率提升仍可帶來部分減排,但若新增電力供應仍主要仰賴燃氣與燃煤發電,無異於把排放來源從排氣管搬到電廠煙囪,並讓新建的化石燃料電廠與天然氣接收站得以「支撐電氣化」之名取得正當性,從而延長化石燃料的使用年限。這正是太平洋島國所提出「拒絕虛假解方」氣候談判底線所要防範的情境。會前會期間,電氣化目標能否納入正式決議仍存有歧見,亦有與會官員主張應改以「潔淨電力」占終端能源消費的35%為目標。必須強調的是,太平洋島國本身正是推動再生能源電氣化的最大受益者,它們立場並不反對電氣化;所反對者,是以電氣化目標取代化石燃料的淘汰時程。 (六)太平洋氣候談判底線對台灣的五重意涵 1. 氣候談判底線將逐步轉化為國際市場規範 「拒絕虛假解方」的檢驗標準,未來可能逐步納入金融機構與品牌客戶的審查流程。台灣NDC 3.0已納入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CUS)及氫能等技術,政府自應清楚說明它們相關技術係是減碳之「補充」措施而非「延後減煤、減氣進程的理由」,並提出可查核的時程與減量數據,以免被貼上標籤。 2. 「未經同意不得開採」原則將延伸至供應鏈管理。 誠如個人先前於本欄所指出,鋰、鎳、稀土等關鍵礦產已成為能源轉型的新地緣政治與經濟風險;如今在地社區同意與人權保障,更將成為國際供應鏈之採購與風險管理的一環。對高度依賴進口原料的台灣電子與綠能業者,宜及早強化原料來源追溯與供應鏈盡職調查。 3. 氣候融資缺口就是國際合作空間。 太平洋韌性基金以小額、贈款、直接挹注在地社區為主要運作模式,支持海堤建設、儲水設施與房屋防護等氣候調適措施,其規模正是台灣得以發揮的尺度。 4. 國家存續與主權議題,具有台灣可呼應的政治意涵。 吐瓦魯是我國邦交國,《塔庫帕卡索亞宣言》捍衛受威脅國家的國家延續,台灣公開予以呼應,既屬自然,也具道德正當性。 5. 台灣推動電氣化必須與電力脫碳同步進行。 台灣火力發電仍占八成以上,若運輸工具電動化、產業製程熱能電氣化之推動速度超越潔淨電力供應之成長,在國際檢視下便可能被視為「把排放搬家」,恐使部分排放由終端使用部門轉移至發電部門,甚至成為持續擴建燃氣設施的理由。政府應將電氣化目標與潔淨電力占比一併設定、一併揭露,並說明新增燃氣機組的退場時程。對我國電力電子、熱泵與電動車零組件業者而言,「35×35」電氣化目標固然可望創造龐大市場,但若要贏得信任,產品的減碳效益必須以潔淨電力為前提來計算與揭露;這也與企業從RE100再生能源使用承諾進一步邁向全天候無碳電力(24/7 Carbon-Free Energy)的趨勢相互呼應。 四、台灣應有的務實觀察:NDC 3.0的五個缺口 行政院於去(2025)年11月核定的減碳目標,係以以2005年為基準年,設定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2030 年減量 28%±2%;2032 年減量 32%±2%;2035 年減量 38%±2%」的目標,依環境部評估,其減碳企圖心在亞洲僅次於日本,亦將其形容為「登月級」目標。正因如此,我們更需要誠實的缺口檢視。 其一,電力結構與能源轉型之落差。 依台電公布的2025年台電系統發購電量,火力發電仍占81.3%,其中燃氣發電已逾五成,再生能源僅12.7%,核能則降至1.2%。政府原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二成」的目標並未達成,離岸風電開發亦因施工窗口、解約重標等問題而延後。這些事實並非否定能源轉型之政策方向,而是提醒我們:NDC 3.0能否如期達成,關鍵在於電力部門的「可交付性」。 其二,天然氣依賴與能源安全的風險。 在減煤政策下,天然氣被定位為能源轉型過程中的橋接能源,但這也意味著我國對進口液化天然氣(LNG)的依賴程度與日俱增。中東地緣政治衝突所引發之國際燃料價格波動,以及台海可能遭封鎖情境下的天然氣存量壓力,都讓「減碳」與「能源供應韌性」成為密不可分的課題。從這個角度看,化石燃料轉型路線圖對台灣而言,並非外加的國際約束,而是國家安全的一部分。 其三,AI發展帶動的用電需求成長。 隨著半導體產業與資料中心持續擴張,整體用電需求不斷增加,即使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持續增加,其占比仍可能因用電需求成長而難以顯著提高。誠如個人先前討論核能重啟議題時所指出,倘能源政策辯論僅止於重申既有立場,只會增加政策不確定性;政府應公開完整的電力供需情境,並將各類低碳電力(包括社會仍存有爭議的核能選項)納入一致之評估架構,以情境分析、成本比較與風險評估檢視其成本與時程,讓社會在事實基礎上討論,而非各自表態。 其四,碳定價的力道與競爭力問題。 我國碳費一般費率訂為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新臺幣300元,優惠費率則為50元與100元,未來原則上將採分階段調升辦理,費率審議過程並曾建議2030年後調升至每公噸1,200至1,800元。環保團體認為現行費率偏低,恐不足以發揮減碳誘因;產業則擔心,在尚未建立「台版CBAM」的情況下,進口高碳排產品可能造成市場競爭條件不對等,而外銷歐盟之企業亦可能面臨額外碳成本負擔。兩者關切均有其政策考量,政府自應提出可預期的碳費調整路徑與配套,並使優惠費率與量化減排績效相連結。 其五,氣候調適之不足。 有學者指出,NDC 3.0的減碳目標雖有誠意,但氣候調適經費並未相應增加,相關準備仍不充分。對於經常面臨颱風、乾旱與極端高溫等氣候風險的台灣而言,這是比減碳幅度更迫切的政策缺口。 五、台灣政府應調整的五個政策視角 其一,以「資訊透明」換取「可信度」。台灣雖無法向公約正式提交報告,但可自願比照《巴黎協定》第13條強化透明度架構(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 ETF)之格式,每兩年發布一份國家溫室氣體減量進度及目標落差評估報告,並邀請國際研究機構進行第三方審查。在全球盤點逐步強化執行成效檢視之際,主動揭露減碳進度落差、具體改善措施及預定完成期程,遠比任何新的承諾數字更能建立國際信任。 其二,統籌推動減碳政策與能源安全。政府可對應國際的化石燃料轉型路線圖,提出台灣自己的「降低進口燃料依賴」路徑,明訂燃氣發電的需求達到高峰之預期年份,並將儲能、電網韌性、需量反應與節能列為攸關國家安全之重要投資項目。這樣的論述對內更具可行性與支持度,對外則可呼應太平洋島國政策訴求及聖瑪爾塔進程倡議接軌。 其三,推動氣候外交從「爭取參與」轉為「行動議程夥伴」。與其每年訴說未獲邀請,不如將資源放在太平洋。台灣可與帛琉、吐瓦魯、馬紹爾群島等邦交國合作,對應「藍色太平洋」計畫的方向與需求,提出結合微電網、儲能、氣象預警與海岸防護的「技術加融資」合作方案,並透過友邦代表團在安塔利亞的活動中呈現,讓台灣以「解決方案提供者」而非「請求者」的身分被看見。政府亦可適時表達對《塔庫帕卡索亞宣言》相關訴求之支持,並研議透過適當合作管道或友邦協助,挹注尚有資金缺口的太平洋韌性基金。在太平洋國家以紅線檢驗各國言行之際,透過實際的資金投入與技術合作,遠比任何外交辭令更有份量。 其四,建立可預期且與國際接軌之碳定價制度。政府應公布至2030年的碳費費率調整規劃,讓企業得以規劃投資。鑑於歐盟CBAM允許符合規定之產品扣抵在原產國已實際支付的碳價,台灣應主動與歐盟進行技術對話及協商,爭取我國碳費獲得認列,避免企業「剝兩層皮」承擔重複碳成本;同時研議台版邊境調整機制的可行性與時程,並以雙邊方式探索《巴黎協定》第6.2條的減量合作。 其五,調適要有預算,而非只有口號。中央政府應訂定氣候調適專項預算的中期成長目標,並落實將地方補助款與縣市調適績效連動的規劃。太平洋島國之氣候調適需求及氣候正義訴求既是本屆COP重要關注議題,台灣若能在自身調適能力展現具體政策成果,將更有助於與太平洋島國之實質合作。 六、企業應持續關注的四個關鍵行動議題 1. 不要誤讀美國退場。 美國聯邦氣候政策的退卻,並不會改變歐盟CBAM自2026年起正式實施的事實,也不會改變國際品牌客戶對範疇三之減碳要求。對以出口為主的台灣產業而言,減碳的時間表係由客戶決定,而非由華府決定;企業應將「國際政策變化」與「市場實際需求」分開判讀。 2. 從法規遵循轉向掌握綠色商機。 土耳其於COP31行動議程所提出的循環經濟、產業脫碳與城市氣候調適,正好對應台灣在電力電子、儲能、智慧電網、節能設備與碳管理資通系統的強項。企業應將自身的減碳經驗產品化,把「因應減碳要求所投入之成本」轉化為「可對外輸出之技術解決方案」,進而爭取永續發展所帶來之市場溢價(ESG Premium)。 3. 把目光投向太平洋與東南亞。 規劃投資規模約140億美元的藍色太平洋再生能源計畫,對太陽光電、儲能與微電網業者是具體的市場。小島專案規模不大,卻正適合台灣中小型系統整合商;企業可與國合會、輸出入銀行等機構搭配融資,組成「國家隊」參與。 4. 積極但審慎地進入國際碳市場。隨著 《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已然上路,台灣企業可透過海外減量專案取得碳權,用於抵減碳費或履行自願承諾。但國際碳權品質參差不齊,企業應優先落實自主減量,碳權僅作為補充,並重視相應調整與資訊揭露,以免重複計算,或在未來的漂綠審查中得不償失。 結論 環境部長彭啟明去(2025)年曾表示,他是全球唯一未獲邀參加COP30的環境部長,但台灣仍自主遵循《氣候公約》規範,期盼國際社會在推動減碳時能夠「把台灣算進去」。這一期待值得支持,然則實現目標之途徑已然改變。 在一個美國缺席、會外聯盟興起、太平洋島國站上舞台中央的新格局裡,臺灣能否「被算進去」的關鍵已不僅在於能否取得正式參與資格,而在三件事:一是提出經得起國際檢驗之國內減碳執行成果、二是提出能解決他國問題的技術與資金,以及建立一套與國際接軌的規則。 斐濟氣候談判代表所提出「寧可沒有決議,也不接受不利決議」的立場,同樣值得台灣借鏡。太平洋島國儘管國力微小,卻敢於劃出紅線,堅守氣候談判立場與原則,主要係因其訴求建立在氣候科學與氣候生存的基礎之上;台灣若要在這個新格局中發聲,亦須先釐清自身的底線與承諾,並以行動證明其並非口號。 綜上,NDC 3.0的推動是正確的方向,但減碳目標的可信度,仍有賴於務實面對執行缺口的勇氣。對政府而言,COP31不應又是一次「國際參與受阻」的新聞週期,更應作為自身執行力的一面鏡子;對企業而言,安塔利亞的氣候談判結果或許遙遠,但行動議程所釋出的市場訊號,將直接影響下一個十年的產業發展與商機。談判桌上縱無台灣的席次,全球減碳的供應鏈卻少不了台灣;唯有以「韌性與確定性」贏得長期投資與國際信任,台灣方能在《氣候公約》的新時代中,真正「被算進去」。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永續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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