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前員警盧正因涉詹春子命案,在民國89年執行槍決,但盧正家屬認為是冤案,透過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長期奔走平反,協會日前向最高檢察署請求提起再審,但最高檢審查後認為協會所提事證,不符再審「新證據」要件,亦無提非常上訴之事由,依法駁回。
本案發生於民國86年12月18日晚間,聯華廣告的老闆娘詹春子下落不明,丈夫曾重憲該晚接到勒索電話,未料隔日卻發現詹春子慘遭撕票,陳屍路邊且全身遭人用膠帶捆綁。檢警逮捕嫌疑人盧正,盧正在89年判死定讞,並執行死刑。但盧正家屬認為是冤案,透過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長期奔走平反。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認盧正案有應重新調查之新事證,向最高檢提出促請審查意見書,請求審查,訴求檢察總長促使本案提起再審。
最高檢收案後,召開數次專家諮詢及內部審查會議討論該協會提出的「新事證」,經調閱本案歷審卷證、查明本案先前已聲請提起非常
上訴4次、聲請提起再審1次,均經駁回。
冤平協會提出「鞋帶、膠帶試驗」質疑原判決關於「被告犯罪手法」部分,經專家鑑定意見與再審新證據之「新規性」與「確實性」要件不符。
另協會針對台大教授以「豬隻模擬實驗」質疑本案被害人死亡時間部分,最高檢認為該名
鑑定人適格有疑義,鑑定方法(豬隻模擬實驗),難認其可適用於鑑定事項,最高檢認為亦不具備作為本案開啟再審新證據之「確實性」要件。
此外冤平協會以「非原始卷內證據」提出盧正有不在場證明部分,但最高檢認為不可採,不符合再審新證據所需具備之確實性要件。
最高研議審核後,認並無可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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