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白牌車司機阿輝(化名)買了一把空氣鎮暴槍防身,卻因為外型太像真槍,而被警方移送法辦。台中地院沙鹿簡易庭法官審理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阿輝罰鍰4000元。

▲阿輝買空氣鎮暴槍本意是為了防身,沒想到卻因此觸法。(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今年6月間因在車上放置一把空氣鎮暴槍,被警方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鎮暴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並依法送辦。
阿輝辯稱,他是白牌車司機,購買空氣鎮暴槍只是為了防身,況且該空氣鎮暴槍並非處於隨時可擊發的狀態,他也不知道空氣鎮暴槍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範的範圍內。
不過,台中地院沙鹿簡易庭法官認為,經查,阿輝的空氣鎮暴槍外觀、尺寸與真槍相似,足以使一般人誤認而心生畏懼,而且他將槍放在車內,還開車行駛在公眾隨時可以使用的道路上,顯然已經產生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並非單純「槍是否隨時可擊發」的問題。
法官指出,攜帶槍枝在外,本來就容易產生事端,造成社會秩序不安,就算阿輝辯稱不知道法規,也不能當作正當理由,最終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處他罰鍰4000元。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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